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洛阳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91民初1836号
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开元小区塑钢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立案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欠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所在地并非在洛阳××产业开发区,原告向本院起诉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3元,退回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晓丹
书记员  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