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391民初1689号
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公司)诉被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李瑞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亚、董玉珍,被告万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塑钢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铝合金门窗工程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然原告所提交结算单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形式不一致,但在结算单上签字的确实是被告公司员工赵英英,原告所提交的对账单、确认单上的签名人员也是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庭审中已认可涉案工程的房屋已交付业主使用,依法应视为原告所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已付款数额,原告自认已付工程款为1870000元,被告所辩称已付款为1880000元,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06979.4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依法原告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庭审中称2016年已将涉案房屋交付业主,具体时间并未按要求向法庭回复,原告所提交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的验收情况,双方对此应各自承担不利后果。就《塑钢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违约金,欠付货款356853.2元,本院酌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就《铝合金门窗工程协议》违约金,欠付货款550126.25元,本院酌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止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6日,原告明鑫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万隆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塑钢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周山新城北区塑钢门窗工程2、工程地址:孙辛路××××交叉口3、承包范围:周山新城北区1#、8#、11#楼塑钢门窗项目的施工。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售后服务及文明施工等。第二条:工程内容塑钢推拉窗、推拉门、阳台封闭等得制作、运输、安装等图纸规定的全部内容。乙方认可:根据乙方遵守现场管理以及履行合同的严格程度,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调整乙方的承包范围。第三条:合同暂定金额:约144.5万元。第四条:计价方式及综合单价:以综合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确定结算工程价款。其中,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净口面积核算。……综合单价212元/㎡……第七条: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2、以每二栋楼为单位,每单位全部外框均安装完毕后,付合同总价款的30%;每单位的所有框扇及五金配件等安装完毕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经甲方、监理等五大主体验收合格,且向甲方交付完整的工程档案技术资料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双方结算后一个月内,甲方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95%;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双方书面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合格处理完毕后乙方申请无息返还。……4、乙方在每次申请付款时,须开具符合税法要求的对应金额的发票;乙方申请支付至结算总额95%的工程款之前应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完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有关款项的支付。……第十条:关于工程验收的约定1、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在书面通知情况下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认可。如甲方有权复验时,乙方应按照有权办理复验。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验收通知后十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乙方在通知验收时必须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4、所有甲方验收不代表本工程绝对合格,最终以质量监督质检部门验收结果为准。……第十二条:关于签证变更……2、如发生现场签证变更,此部分工程量必须经甲方主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工程部和造价部经理等签字并经甲方公司盖章后,才能生效,具体办理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违约处理1、乙方逾期完工,甲方有权要求按照2000元/天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如工程验收不合格,自不合格验收作出之日至最终修复合格之日的期间也视逾期完工。……第十六条:其他1、包含签证在内的任何与质量、造价、工期和其他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甲方双方之间具有确认性质的文件,最终均应由甲方公司盖章。欠缺甲方盖章则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 原告提交2015年11月19日《周山新城北区塑钢门窗工程结算单》(明鑫)显示推拉窗7098.63M2、推拉门512.95M2、一步阳台M2,被告方签字为赵英英,原告根据该施工量计算应付工程款1666553.2元。2015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作出《情况说明》,载明因被告通知原告将12#楼单元入户不锈钢门拆除,用工费2工共计300元,下方签字为情况属实。原告认可被告针对该合同已付工程款1310000元, 2015年3月25日,原告明鑫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万隆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协议》一份,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周山新城北区1#储藏室、2#储藏室铝合金门窗,一层单元门口铝合金门工程2、工程地址:孙辛路××××交叉口3、承包范围:周山新城北区1#储藏室、2#储藏室、一层单元门口铝合金金门工程。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售后服务及文明施工等。第二条:工程内容1#储藏室、2#储藏室铝合金门窗以及一层单元门口铝合金金门的制作、运输、安装等图纸规定的全部内容。乙方认可:根据乙方遵守现场管理以及履行合同的严格程度,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调整乙方的承包范围。第三条:合同暂定金额:约50万元。第四条:计价方式及综合单价:以综合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确定结算工程价款。其中,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净口面积核算。1、1#储藏室、2#储藏室铝合金门窗综合单价为405元/㎡2、一层单元门口铝合金金门工程综合单价为400元/㎡.……第七条: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2、全部外框均安装完毕后,付合同总价款的40%,所有框扇及五金配件等安装完毕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经甲方、监理等五大主体验收合格,且向甲方交付完整、合格的工程档案技术资料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双方结算后一个月内,甲方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95%;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自质量保修期满后双方书面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合格处理完毕后乙方申请无息返还。……第十条:关于工程验收的约定1、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在书面通知情况下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认可。如甲方有权复验时,乙方应按照有权办理复验。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验收通知后十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乙方在通知验收时必须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4、双方确认,甲方对半成品的验收、材料到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在双方之间为程序性验收,甲方的验收不代表乙方的工作质量绝对合格。对验收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验收后发现的问题,乙方须整改至合同约定标准并负担所产生的费用。……第十二条:关于签证变更……2、如发生现场签证变更,此部分工程量必须经甲方主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工程部和造价部经理等签字并经甲方公司盖章后,才能生效,具体办理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违约处理……第十六条:其他1、包含签证在内的任何与质量、造价、工期和其他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甲方双方之间具有确认性质的文件,最终均应由甲方公司盖章。欠缺甲方盖章则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 原告提交2016年10月13日《周山新城北区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单》(明鑫)显示应付工程款1110126.25元,被告方签字为赵英英。原告认可被告针对该合同已付工程款560000元。 被告认可赵英英曾是其公司预算员。涉案周山新城小区已于2016年全部交付业主。原告所提交《情况说明》、《认价单》、《确认单》等上显示有王宝刚、聂振洲等人签字,被告确认上述签字人员均曾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906979.45元; 被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06979.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驳回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瑞丽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