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财保143号
申请人: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辛店镇白营村。
法定代表人:关奎家,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高云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乔良和张会通自愿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存款2420000元。若金融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乔良(身份证号:4103051969××××××××)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房屋;
三、查封张会通(身份证号:4103291965××××××××)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