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2执保5号
申请人:西安新宇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德维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新宇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2)陕010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德维自动化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4859)存款人民币417674.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德维自动化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4859)存款人民币417674.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