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宇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维自动化有限公司、西安新宇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5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2执保5号 申请人:西安新宇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德维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新宇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2)陕010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德维自动化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4859)存款人民币417674.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德维自动化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4859)存款人民币417674.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