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民初3380号
原告: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43号金领佳苑商务楼201号。
被告: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墨水河东、双元路西。
原告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