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6770号
原告: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北西六路齐赛大厦三期510室。
法定代表人:邹方辉,总经理。
被告:山东***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规划路以北1号楼229-1室。
法定代表人:王翰鲲,总经理。
原告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申请费1338元,由原告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国媛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青
书 记 员 高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