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张店共青团路分公司、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民初6116号 原告: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金领佳苑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张店共青团路分公司。地址。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div>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墨水河东双元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昭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张店共青团路分公司、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