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天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终5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天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住所地章丘市。
负责人:***,行长。
原审被告:山东大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牛余帅,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审被告:**,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审被告:***,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上诉人济南天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原审被告山东大帅机械有限公司、牛余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天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收到本院下发的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天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希贵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