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九财务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三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诚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力精工模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141号
申请人: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道解放村42栋4单元43号。
法定代表人:钟楚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翔,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7号人防办办公大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颜志德。
被申请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浦区镇。
法定代表人:王大江。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金鹏大厦。
法定代表人:文舟。
被申请人:贵州三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4号楼3层229号。
法定代表人:阮永勤。
被申请人:贵州诚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都市名苑12栋四单元2-14号。
法定代表人:文新刚。
被申请人: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宝峰社区(苟江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胡正良。
被申请人:贵州三力精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贵州轴承厂6栋2层。
法定代表人:文仲举。
申请人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三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诚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力精工模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三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诚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力精工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815812019430302000022)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三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诚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力精工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丁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