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5456号
原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都市名苑12栋四单元2-14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桥,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玲,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停车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黄果树大街行政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停车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原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谌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武城锐
书 记 员 韩超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