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231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乾成,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都市名苑12栋四单元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0910459Q。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汝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美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玉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