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诚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2714号
原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诚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都市名苑12栋四单元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0910459Q。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潇,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汝刚。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梁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韩光凤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