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358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都市名苑12栋四单元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0910459Q。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汝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家福
书记员李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