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解文娟与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门帝都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509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解文娟,女,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被告: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原告***、解文娟与被告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都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解文娟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文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2元,减半收取计4116元,由***解文娟负担。
审 判 员 魏新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 晓
书 记 员 朱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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