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102号
原告: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县方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平临路。
法定代表人:侯明海,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星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魏力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天开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市。
法定代表人郭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县方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星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玉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红红
书 记 员 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