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3303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平原县方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167415080W,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平临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侯明海。
原告**与被告平原县方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2022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齐书青的起诉。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金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锡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