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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方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3303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平原县方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167415080W,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平临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侯明海。
原告**与被告平原县方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2022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齐书青的起诉。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金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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