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1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7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180号民事裁定,请求立即查封、冻结洛建公司、***名下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公司自愿以保单号为022237141600040200××××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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