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朋鼎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198号
申请人:山东兴朋鼎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泉林路东首路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平临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兴朋鼎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1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85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洛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85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