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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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异218号
申请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文成县,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寿展翔。
被申请人: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栗永峰。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能履行已生效的(2020)浙0381民初8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系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现该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追加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上海栗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赵小珍
审判员林江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谢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