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民初2129号
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腰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溧州镇燕山大街金鼎东南都会。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