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221民初1884号 原告:**,女,1987年生,锡伯族,无业,地址: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腰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生,汉族,该公司人事专员,地址:辽宁省铁岭县。 原告**诉被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从2019年9月11日起到2020年7月31日应按每月给付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5360元;2、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3、被告从2020年8月1日起以后每个月应按1440元支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1日,原告**丈夫***在被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公司虽然赔偿了各项赔偿金99万元。但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工资的40%……。原告:**系***配偶,依法应按***生前本人工资3600元的40%给付,虽然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至今拒绝赔付。因当日工亡家属与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时,明确承诺供养亲属抚恤金是额外赔付。并且说工亡家属,妻子、孩子与父母都有。 被告辩称,***在我公司工作,工作时死亡和赔偿99万元都属实,事后我公司与***四名直系亲属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99万元中包含了供养亲属抚恤金,并且现在原告也承认收到了99万元,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我公司也已经办理完毕,因原告并不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所以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证据: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通话录音,证明公司当时承诺给我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公司是什么职务我不清楚,当时是他给我办理整件事的。被告***是我公司的行政总监,这个录音是在签订协议书之前的,签订协议书之前是有个这供养抚恤金,但之后因为不符合条件,所以没有办理,并且录音也证明了原告是清楚知道不是我公司给付供养抚恤金。证据与原告的证明目的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证据: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证明我们已经一次性给付了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我只要求被告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认定:2019年9月11日,原告**丈夫***在被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死亡。2019年9月12日,被告与***的近亲属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赔偿***近亲属赔偿金99万元,包含各项费用,明确约定被告支付全部费用后,***的近亲属不得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并配合被告办理***的工亡保险等各项事务。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定履行了协议约定。 本院认为:***的近亲属(含本案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在协议方均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原告却超出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再对原告方进行赔偿,显然是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且违反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的辩解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