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21民初279号
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腰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54.66元,减半收取9827.33元,由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