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21民初279号 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腰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54.66元,减半收取9827.33元,由原告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