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23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十二号街坊1幢302、402。
法定代表人:吴全君。
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北康城尚座1幢1单元1-2201。
法定代表人:吴洪。
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0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9月5日、2020年9月22日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为0元。2020年9月22日共计提起一轮人行查控,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9月11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无房产。
3.2020年7月30日在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车辆。
三、通过天眼查等软件系统,查询公司运营状态、税务等。2020年9月18日在天眼查软件系统中查出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3日成立。目前年审情况正常。该公司有10条司法风险警示信息,在洛阳市宜阳县法院(2016)豫0324执586号、(2016)豫0324执586号案件中被列为被执行人证明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1、在2020年9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北康城尚座1幢1单元1-2201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线索。
2、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关联案件,无可供执行财产。
六、因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在2020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在2020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
3.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吴洪作出拘留决定,因下落不明,并对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吴洪上报公安系统进行临控布控,本院已上报临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9月22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85600元利息及执行费4184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23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巨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