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664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7月29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十二号街坊1幢302、4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翟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
负责人:***。
原告**瑞诉被告**、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