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21民初307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涛,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要峰,又名肖耀峰,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告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十二号街坊1幢302、4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662116530。
法定代表人:吴全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肖要峰、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要峰、被告智博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欠款944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份,原告给被告智博公司承建的工程提供加气块砖,后原告将所需材料提供给被告施工工地。2018年12月31日,经工地负责人肖要峰结算,被告欠原告94770元,并给原告出具结算凭证。经讨要二被告拖延支付,现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结算票据一份。
被告肖要峰、智博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亦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被告肖要峰承建的工程送加气块砖。2018年12月31日,经原告与被告肖要峰对账,被告肖要峰共欠原告94770元。当天,由被告肖要峰向原告出具了结算票据,票据载明:***加气块玖万肆仟柒佰柒拾元.94770元。后原告向被告肖要峰讨要欠款,被告肖要峰偿还3万元,剩余欠款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肖要峰欠原告***加气块砖款94770元,有其出具的结算凭证等为证,事实清楚。被告肖要峰在结算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智博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要峰、智博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647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负担385元,由被告肖要峰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张建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楚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