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3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告:**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珠江路**街坊**302、402。
法定代表人:吴全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超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诉被告**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