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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4964号
申请人: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古城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9627882X2。
法定代表人:苏攀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卫、梁楚宝(实习),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智慧工场联网创新科技园D1办公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662116530。
法定代表人:吴全君,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额财产(房产、车辆)等进行保全,保全限额225万元。申请人出具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额财产(房产、车辆)等共计22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伟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