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鼎建设有限公司

2588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某某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06民初2588号
原告: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益路**。
法定代表人:张大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铭君,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堰新路>
法定代表人:冯兴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理想,该公司职员。
被告:**征,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现住江苏省无锡。
原告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鼎公司)与被告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仁医院)、**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鲁铭君,被告亿仁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齐理想与被告**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鼎公司诉称:海鼎公司为亿仁医院专家楼进行了装饰改造之后,亿仁医院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根据在诉讼中被告委托审计的结果,工程总价达到870248元,现尚余440248元,要求亿仁医院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以44024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请求确认海鼎公司就位于亿仁医院内专家楼装饰改造部分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44024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亿仁医院辩称:海鼎公司确为亿仁医院专家楼进行了装饰改造,但该工程质量问题严重,且未通过验收,无法进行结算。此外,审计结果畸高,与海鼎公司自行报价相去甚远,显然不合常理,故亿仁医院已经支付的价款已是工程全部价款,不应再行支付。
被告**征辩称:本案合同中所涉工程的签证单均由其出具,但亿仁医院的欠付数额应当是法院调解时确认的18万元,亿仁医院应当按此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5年,亿仁医院与海鼎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海鼎公司为亿仁医院专家楼进行装饰改造,2016年2月28日竣工,合同总价590000元。付款时间约定为:合同签订10日内支付10%,2016月2月6日前支付40%,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45%,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余款。2016年5月起,亿仁医院追加了工程量,每一次均由**征作为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名予以确认。2016年9月1日,**征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名并出具:针对我方提出的问题,施工方已完成整改工作,符合验收条件,即日起进入质保期。同年11月8日,**征在海鼎公司出具的增补决算中说明:审核后总价170000元,请院领导复核。工程竣工后,专家楼已有专家入住。截止2017年1月25日,亿仁医院分期向海鼎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30000元。
对于**征的身份,亿仁医院主张其不具备代理权限,其签署的签证单、验收单均无法确认。但双方能够一致确认的事实有:**征承包了亿仁医院的食堂,专家楼装饰改造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签订、付款申请均由**征完成,施工现场院方也无其他人员在场。
诉讼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均无法达成一致,亿仁医院遂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评估。2018年3月26日,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书,确认专家楼装饰改造工程总价为870248元。虽然亿仁医院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举证。
庭审中,亿仁医院明确提出本案所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案将另案起诉。
以上事实有合同、付款凭证、签证单、验收单、评估报告、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海鼎公司与亿仁医院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征的身份,根据庭审中双方认可的事实,**征确有签订合同、协调付款等权限,亿仁医院也未能提供施工现场有其他负责人员的证据,海鼎公司有理由相信,**征具有签订签证单及验收权限,**征所出具的单据均能代表亿仁医院,法律后果由亿仁医院承担。关于审计结果,亿仁医院虽不予认可,但无相反证据提供,本院依法认定审计结果的效力,亿仁医院应当按此价款予以结算。虽然专家楼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但增量部分实际未约定付款时间,故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点应当自起诉之日起算,同时,海鼎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显著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024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就位于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内专家楼装饰改造部分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44024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对**征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鉴定费9800元、合计20224元,由亿仁医院负担,其中受理费、保全费已由海鼎公司预付,亿仁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迳付海鼎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树杰
代理审判员  吴 珏
人民陪审员  杨年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