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鼎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83执410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益路309-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241933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振东新区世纪大道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8556413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36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在(2018)浙0483执410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506046.58元及其相关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8190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朱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