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鼎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某某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521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堰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24193346,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现住江苏省无锡。
上诉人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6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