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破申32号
申请人: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24193346。
法定代表人:张大庆。
委托代理人:董俊彬,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沁,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振东新区世纪大道**用代码91330483685564131P。
法定代表人:卢小丰。
委托代理人:卢益群,男,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海东,男,公司员工。
申请人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鼎装饰公司)以被申请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置业公司)资金严重不足、资产也不能变现、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世贸置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并通知世贸置业公司有权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
世贸置业公司提出异议称公司未达到破产条件,理由如下:1.海鼎装饰公司承建的装饰工程区域为项目酒店区2、3、5号楼,所欠工程款为15065374元;该区域经四川省攀枝花中院委托评估,2、3、5号楼剩余未销售面积分别为10918.46平方米、47402.23平方米、9064.54平方米,对应评估价值分别为13794.80万元、30145.17万元、11165.90万元,世贸置业公司在该区域自持房产的评估价值远超所欠工程款,且以上资产未包括市场区部分的剩余资产;2.2019年下半年及2020年上半年,四川信托、世贸置业公司多次与海鼎装饰公司洽谈,四川信托同意让出一部分酒店区的抵押权给各施工单位,待施工单位将项目竣工资料备入建设局后,将抵押权进行分割各自处置抵押资产回笼工程款,且海鼎装饰公司也同意此方案,只是由于四川信托总部原因影响,进度上有所拖延;3.本案项目整体虽然建筑面积大,但只有一个规划许可证,并且各施工单位由于工程款原因没有上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项目还处于在建工程状态,如现在进行破产清算,会对四千多已售商铺及近千名公寓业主造成巨大影响;而且在建工程进行破产处置,价值会大大缩水,将给其他债权人及业主造成巨大损失,还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当事人补充提交材料后,本院依法组织双方于2020年11月9日进行了听证。
本院查明:世贸置业公司系2009年2月26日经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浙江春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0%、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持股10%;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及管理、商铺租赁、物业管理;法定代表人卢小丰。海鼎装饰公司与世贸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出具(2018)浙0483民初36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以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桐乡市世贸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二期选商中心内装饰工程、桐乡世贸中心二期酒店公寓楼总包后续工程(三)、桐乡世贸中心二期酒店一楼后续装饰工程、桐乡世贸中心一期二楼北车道改造工程,总价款为19581374元,被告已支付原告4540000元,原告已为被告垫付造价审核基础费24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065374元(含保修金863955.15元);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4201418.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201418.8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提交施工技术备案资料齐全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保修金863955.15元;二、原告在15065374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工程(除已经出售且业主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房产以外的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12048元,减半收取56024元,由被告负担。海鼎装饰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出具预评估意见书,载明,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235号2幢、3幢、5幢房地产市场价值分别为10918.46万元、30145.17万元、9064.54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首先,世贸置业公司名下的2、3、5幢商业用房尚未处置,根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该三幢房产的市场价值已远超海鼎装饰公司所提供证据载明的债权之和,故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次,世贸置业公司名下房产现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资产完全不能变现的情形,海鼎装饰公司的债权能否获得清偿尚未确定,故不足以认定世贸置业公司因财产无法变现等原因或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债务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海鼎装饰公司对世贸置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目前尚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对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包 伟
审判员 钟一鸣
审判员 沈武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