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与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6民初54430号
原告: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8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1199弄13号4楼B区。
法定代表人:刘伯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纲,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文、朱丽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131,29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31,2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20年9月起从原告处采购乙醇等化学试剂,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询证函》,载明:截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贷款共计151,299元。被告已在《询证函》“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并寄回原告。此后,被告仅于2021年8月4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万元,再无其他付款行为。2021年10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31,299元,被告于次日收到律师函。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欠货款131,299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适格主体,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故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了律师函及投递记录、销售金额明细表作为证据。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律师函改变了付款时间的约定,双方之间没有合同,默认账期为半年左右,第一次采购时间为2020年9月份,付款时间在2021年3月,原告当时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原告的陈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金额,但辩称原告的律师函改变了双方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双方默认账期为半年左右。本院对此认为,当事人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就前述默认账期提供证据,仅从其2021年3月的付款行为无法得出默认账期半年左右的交易习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鉴于双方无关于付款时间的书面约定,亦未达成补充协议,也无相应交易习惯可参照,属履行期限不明确,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已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7日内付款,该行为于法有据。被告未按期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货款131,299元;
二、被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31,2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为1,463元,保全费1,176.50元,均由被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