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17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昌滨路666号。
主要负责人:杨其恒,该分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1号4-6屋。
法定代表人:潘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凤,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吴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苏红,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华电昌吉热电厂二期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美蓉
审判员 胡 婧
审判员 马少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