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3733号
原告: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4-6屋。
法定代表人:潘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凤,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丹萍,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雁路**
负责人:刘文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弯新恒,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10元,减半收取23,505元,剩余23,505元退付原告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天红
审 判 员 刘 阳
人民陪审员 曾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