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初32号
原告: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4-6屋。
法定代表人:潘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凤,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丹萍,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昌滨路
负责人:杨其恒,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继尚,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菩如,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950元,退回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郑洪彪
审 判 员 李静蓉
人民陪审员 王文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马 恒
书 记 员 吕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