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2411号
原告:延安市绿实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MA6YE5T38U。
法定代表人:王明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强,系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MA6YEC1M4N。
法定代表人:范炀,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延安市绿实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延安市绿实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用12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截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志丹县XX镇XX村一期50兆瓦风电项目、志丹县XX镇XX村二期50兆瓦风电项目、志丹县XX乡村经济产业道路、新建及维修项目等11项目中的使用林地、采伐林木、植被恢复等工作进行可行性报告编制、设计编制、获得相关部门审批、获得林业采伐许可证,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合同价款1200000元。之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于2021年3月12日全部达到了合同目的,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用,故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该案无法依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安市绿实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海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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