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民初449号 原告: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M,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科技产业园东区B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W,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天泰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