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民初88号之三
原告: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离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贾丽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湖南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中,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原,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该公司法务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第三项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活动板房、办公用品、零星材料等折价款910000元的诉讼请求,及撤回第四项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木材、施工零时设施、二次供水供电设施等折价款1600000元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被告四川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活动板房、办公用品、零星材料等折价款91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准许原告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被告四川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木材、施工零时设施、二次供水供电设施等折价款16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费元汉
审判员 陈书娟
审判员 吴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筱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