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2民初290号之一
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3779570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065551B。
法定代表人:贾丽洁,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