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7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14层。
法定代表人:陈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该公司法务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离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贾丽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斌,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湖南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中,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原,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6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郎贵梅
审 判 员 王朝晖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晓亮
书 记 员 舒胤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