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2566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广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一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学府**B9号楼216号公寓。
本院作出的(2020)黑0604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广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604执25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