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广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大庆市广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2566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广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一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学府**B9号楼216号公寓。 本院作出的(2020)黑0604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广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604执25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