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保171号
申请人:大庆市广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一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学府**B9号楼216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市广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0)黑0604民初321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20年8月18日将被申请人******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大庆分行龙岗支行账号为XX内存款人民币317258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0604民初3216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