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工泵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川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03民初562号
申请人:四川川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菊,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姜特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川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所有的川K××蒙迪欧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