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深圳航新贡享微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航新贡享微机电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19.6元,减半收取为59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胜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