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弘跃测绘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弘跃测绘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1320号 申请人:***,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弘跃测绘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星小区14栋5**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弘跃测绘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262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11月29日,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弘跃测绘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0805××××3360内存款2054887元,冻结期限一年;2.2021年11月30日,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的房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N××0号),查封期限三年;3.2021年12月10日,查封案外人姜立彬、***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的房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黑(2××6)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4号),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2620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