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55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香年广场A座2002A。
法定代表人:丁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雄,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南新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常娥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子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南新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湘0112民初5583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新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6821元。因本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湖南南新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调解协议中部分款项,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南新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68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