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6203号
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西路43愉天小区1-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1035T。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美、周礼,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众邦金融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三期J17栋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9L22134。
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众邦金融港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师师
书 记 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