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长某某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112民初290号 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香年广场A座200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幸福村马架子屯(红星观棠源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金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项目款项共计831,8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共计128,354.48元(一期合同生效款逾期付款损失:以110,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计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20,958.38元;一期合同深化方案款逾期付款损失:以165,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计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30,888.01元;二期合同生效款逾期付款损失:以123,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17,408.19元;二期合同深化方案逾期付款损失:以185,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26,451.55元;二期合同深化方案逾期付款损失:以247,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32,648.3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6日,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与长***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长***文旅城一期会所室内装修设计合同》(以下简称《一期合同》),被告作为甲方,委托原告作为乙方承担长***文旅城一期会所的室内装修设计服务,双方约定项目总价款为552,000元。《一期合同》第五章第3.2条约定,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即110,400元;应于深化方案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即165,600元。第六章第1.1条约定,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相应阶段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开展工作,并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告交付了深化方案。但被告同日通知原告取消项目,提前终止了合同且未支付任何费用。2020年3月,被告又发出《委托函》委托原告提供长***文旅城二期温泉会所的设计。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先行启动了工作并于2020年3月19日交付了二期会所的深化方案设计成果。双方后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了《长***文旅城二期会所室内装修设计合同》(以下简称《二期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长***文旅城二期会所的室内装修设计服务,项目总价款为617,600元。《二期合同》第五章第3.2条约定,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即123,520元;应于深化方案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即185,280元;应于施工图蓝图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40%,即247,040元。第七章第1.1条约定,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相应阶段的费用。《二期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和5月26日向被告交付了深化方案和施工图蓝图,而被告再次取消了项目后续工作,提前终止了合同,亦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认为,原告已按《一期合同》《二期合同》约定,交付了部分设计成果,被告提前终止两份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已完成相应阶段的费用。因多次联系支付无果,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长***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未支付设计费不违反合同约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一期合同、二期合同第三章2.6条款约定:“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图纸必须经乙方项目负责设计师签字确认,同时乙方每一阶段所提供给甲方的设计图纸均须乙方**签发”。一期合同第四章第2条款:“概念方案设计阶段需要提交文件电子文件光盘一套;方案深化设计阶段需提交A3文本图册4套、电子文件光盘1套”;二期合同第四张第2条款:“方案深化设计阶段提交文件A3文本图册4套、电子文件光盘1套;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交文件A3施工招标图文本8套,A3施工图蓝图8套、电子文件光盘1套、材料样版2套”。答辩人未收到原告项目设计师签字确认及原告**的设计图纸,也未收到各设计阶段的文本图册、光盘、招标图文本、施工蓝图等设计成果,即原告未完成一期合同、二期合同中约定的设计任务,故答辩人不应支付设计费。 二、答辩人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一期合同、二期合同第五章3.1条款约定:“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相应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另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有效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即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相应义务,答辩人也未验收设计成果,同时原告也未向答辩人提供合法等额有效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按照一期合同、二期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答辩人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且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6日,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长***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期合同》,被告作为甲方,委托原告作为乙方承担长***文旅城一期会所的室内装修设计服务,双方约定项目总价款为552,000元。该合同第五章第3.2条约定,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即110,400元;应于深化方案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即165,600元。第六章第1.1条约定,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相应阶段的费用。2019年6月20日原告通过邮件向被告交付了一期会所的概念方案设计。2019年7月11日被告通知原告该设计项目工作暂停,并通知原告整理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同日原告通过邮件和微信向被告交付了深化方案。2020年3月3日,被告发出《委托函》委托原告提供长***文旅城二期温泉会所的设计。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交付了二期会所的深化方案设计成果,被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5月18日在《深化方案设计成果确认函》上签字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了《二期合同》,被告(甲方)委托原告(乙方)承担长***文旅城二期会所的室内装修设计服务,项目总价款为617,600元。该合同第五章第3.2条约定,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即123,520元;应于深化方案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即185,280元;应于施工图蓝图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40%,即247,040元。第七章第1.1条约定,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相应阶段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通过邮件向被告交付了二期温泉会所施工图(过程版),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邮件向被告交付了调整后的深化方案后,被告提前终止了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一期合同》《二期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已完成相应阶段的费用。经庭审查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一期和二期深化方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一期价款(110,400元+165,600元),支付原告二期价款(123,520元+185,280元),总计584,8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因原告未向被告提交二期施工图蓝图,故对原告要求于施工图蓝图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40%,即247,04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价款584,800元及利息(以110,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5,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3,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5,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1.00元,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