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武汉众邦金融港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6民初13907号 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美,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众邦金融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森设计公司)与被告武汉众邦金融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金融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森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美、**、被告众邦金融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308103.28元(所欠设计费=设计费余款+软装费余款=1254103.28元+54000元=1308103.2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金至全部设计***之日,暂计至2022年8月24日共计78812.92元(截至2022年8月24日违约金计算详见“违约金计算表”,自2022年8月25日起,以1308103.28元为基数,每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全部设计***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追讨以上费用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就**众邦金融港项目(下称“本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及室内软装配置服务,于2021年1月签署了《关于**发展众邦金融港项目(暂定名)的2号楼97户型、2号楼110户型、11号楼120户型、10号楼公寓A户型、10号楼公寓B户型、10号楼公寓C户型和住宅、公寓公共区域精装修室内设计(含物业管理、维保中心、社区服务)室内装修设计合同》(下称“《设计合同》”),于2021年4月签署了《关于**众邦金融港项目的97户型、110户型、120户型室内配置工程合同》(下称“《软装合同》”)。《设计合同》签署后,原告如约履行住宅户型/公区以及公寓户型/公区范围的全部设计工作,并经被告确认及验收。根据《设计合同》第五章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1624103.28元,截止目前,被告尚余设计费1254103.28元未予支付。《软装合同》签署后,原告如约履行约定之软装配置及摆设工作,并在2021年5月31日通过被告确认验收。根据《软装合同》第五章的约定,被告一应于原告完成所有摆设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半年后(即2021年11月30日)支付54000元,截至目前被告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欠付设计费。但被告均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众邦金融港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尚未支付的设计费金额有误,根据两份合同约定,截至目前付款条件成就的金额为1040866.19元;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无事实依据、合同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增值税发票后再付款,但原告从未提供增值税发票,被告才未付款,故被不存在违约;3、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合同没有相关依据,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大森设计公司为众邦金融港公司就**众邦金融港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及室内软装配置服务,双方签署了《关于**发展众邦金融港项目(暂定名)的2号楼97户型、2号楼110户型、11号楼120户型、10号楼公寓A户型、10号楼公寓B户型、10号楼公寓C户型和住宅、公寓公共区域精装修室内设计(含物业管理、维保中心、社区服务)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甲方金融港公司委托乙方大森设计公司为本项目装修设计服务,具体设计内容按甲方提供的加盖公章确认的《室内装修任务书》,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概念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乙方按照合同条款、《任务书》开展工作,并对本项目其他设计方的合理要求进行配合。本合同的总价款为1850000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1745283.02元,增值税税金为104716.98元,适用税率6%。总价款构成:住宅户型及公区共706050元;公寓户型及公区共951000元;配套用房共299160元。总价九五折优惠取整即住宅户型及公区670000元、公寓户型及公区900000元,配套用房280000元,合计金额1850000元。合同协议书的合同总价和单价均指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名称为众邦金融港公司等。 该合同设计分三个阶段: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深化方案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包括住宅样板房及公区、公寓样板房、公寓公区及配套用房。5.现场施工配合服务要求5.1项目施工前配合甲方进行图纸会审,图纸交底工作。5.2在施工阶段,乙方应适时、及时(总次数不少于10次)派员到工地现场监察是否遵照甲方已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5.3在保证符合设计意念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并经甲方同意后,配合甲方出具设计变更或相应修正图纸。付款程序3.1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相应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另,乙方须按照要求向甲方提供等额正式有效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接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2甲方的付款条件、付款比例、付款金额如下: 付款阶段 (占本阶段费用比例) 设计范围 付款条件 住宅户型/公区 公寓户型/公区/配套用房 预付款型(20%) 370000元 合同签订后 方案阶段(30%) 201000元 354000元 完成方案深化设计阶段工作内容并经甲方书面认可(若分期出图按比例支付) 施工图阶段(40%) 268000元 472000元 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任务并经甲方书面认可(若分期出图按比例支付) 施工现场配合(10%) 67000元 118000元 在建工程施工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后 小计: 670000元 1180000元 总计: 18500000元 合同还约定,因本项目各部分设计内容未同时启动,具体设计周期以项目启动后双方协商具体设计计划为准… 2020年12月26日起,大森设计公司向**发展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致函确认概念方案成果。2021年2月5日,众邦金融港公司***设计公司支付预付款370000元。 庭审中,大森设计公司与众邦金融港公司共同确认上述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用房设计并未实际完成,大森设计公司在诉讼中并未主张该笔服务费280000元。大森设计公司提供了按照合同约定的发票,并提供了住宅样板房及公区的现场照片。案涉住宅样板房及公区的现场照片已被众邦金融公司在***售楼网站上展示。合同中约定的公寓及公区部分施工停滞,众邦金融公司认为公寓及公区部分因施工现场配合未完成,不应支付该部分的10%。 2021年4月30日,大森设计公司与众邦金融港公司签署了《关于**众邦金融港项目的97户型、110户型、120户型室内配置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众邦金融港公司委托乙方大森设计公司为本项目提供软装配置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灯具等软装饰品的配置、采纳、物料运输、现场摆设等工作)。工程期限:本项目的工程期限暂定于2021年5月27日前。本合同项下暂定总价款1080000元。付款程序2,1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相应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另,乙方须按照第五章第4条向甲方提供等额正式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2甲方的付款条件,付款比例、付款金额如下表所示: 金额 比例 付款条件 1026000元整 总价款95%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乙方《软装配置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且根据甲方书面确认的《物料清单》完成备货,并准备发货前 54000元整 总价款5% 软装保修费用 (乙方完成所有摆设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签收《完工确认函》半年后) 合同签订后,大森设计公司软装配置工程服务。2021年5月8日,众邦金融港公司***设计公司支付了总价款95%即1026000元。2021年5月31日,大森设计公司将软装物品移交给众邦金融港公司,众邦金融港公司将物品投入使用。 2021年12月28日,大森设计公司委托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众邦金融港公司邮寄了律师函要求众邦金融港公司限期支付所欠设计费。大森设计公司为诉讼委托律师支付律师费40000元。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大森设计公司自愿撤回对智城客厅投资(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有《装修设计合同》、《软装合同》、确认函、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支付凭证、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大森设计公司与众邦金融港公司签订的《装修设计合同》、《软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大森设计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事项并提供了增值税发票,众邦金融港公司应履行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其中《装修设计合同》中住宅户型及公区部分,大森设计公司已全部完成,众邦金融港应支付下欠服务费536000元(670000元×80%);公寓户型及公区仍有施工现场配合未到付款节点,众邦金融港公司应支付下欠服务费630000元(900000元×70%)。其中《软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已过,众邦金融公司应支付下欠的软装费54000元(1080000元×5%)。众邦金融港公司应***设计公司支付服务费1166000元(536000元+630000元)和软装费54000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众邦金融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大森设计公司主张众邦金融港公司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标准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对违约金未约定,大森设计公司亦未提交违约损失的相应证据,但考虑到众邦金融港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间给付费用,确实给大森设计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故,众邦金融港公司对大森设计公司的利息损失予以赔偿,酌定该违约**1220000元(1166000+54000元)为基数,自主张之日起即2022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大森设计公司主张众邦金融港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众邦金融港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166000元。 二、被告武汉众邦金融港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软装费54000元。 二、被告武汉众邦金融港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1220000元为基数,2022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1元,由原告深圳市大森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41元,被告武汉众邦金融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