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山市规划设计院与中山市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5824号
原告:中山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765号、7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G191679314。
法定代表人:方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翠萍,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南村村“祠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0867665A。
法定代表人:伍月溪。
原告中山市规划设计院与被告中山市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规划设计院于2018年11月15日以原告中山市规划设计院与被告中山市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规划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 判 长  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敏霞